(2015)宣行非诉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田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魏木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诉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大奇,镇长。被申请执行人魏木江,男,1983年6月3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王琼会,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根据宣威市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魏木江、王琼会夫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宣(田)社征决字(2014)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魏木江、王琼会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5035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魏木江、王琼会夫妇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日,田坝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宣(田)社征决字(2014)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5元,由魏木江、王琼会负担。审 判 长 蒋思义审 判 员 包崇俭人民陪审员 黄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龙维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