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金锁与徐加保、徐强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锁,徐加保,徐强永,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姜金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加保,农民。被执行人:徐强永,农民。被执行人:徐浩,农民。姜金锁申请执行徐加保、徐强永、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强永、徐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强永、徐浩立即给付申请人姜金锁货款33619元,受理费660元,合计342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徐加保、徐强永、徐浩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加保、徐强永、徐浩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