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张金义、付芝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玉,张金义,付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2377号申请人张金玉。被执行人张金义,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付芝荣,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民初字第5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金义、付芝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金义、付芝荣的银行存款50万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