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刘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成,刘乐新
案由
,,,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玉成,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乐新,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玉成以被申请人刘乐新欲转让其经营的京都大酒店及其自有房屋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乐新经营的京都大酒店的经营权股份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刘乐新位于绣林办事处山南小区的房屋,申请人以牌号为XX号宝马小轿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陈玉成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玉成的XX号���马小轿车予以扣押,并交由其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