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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诉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天井乡。委托代理人邹习武,系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熊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火天乡。委托代理人李美林,系被告姑父,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三保,系被告叔叔,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寒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习武,被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林、熊三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因双方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感情逐渐生疏破裂,由其被告还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以原告之名在信用社借款10万元用于���屋建设及其投资经营,原告从包容谅解的角度出发曾多次听从亲友的调解,试图和好,但双方无法和好,故诉请离婚,并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全部贷款,并分割共同财产份额归原告。被告熊某诉称,双方关系一直尚可,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2月21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因原告认为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等原因,其夫妻感情不和已久,故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并克服家庭阻力缔结婚姻,双方均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双方在维护婚姻的过程中,应当本着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关心的原则处理,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