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华反修与齐河县宋坊良种繁殖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反修,齐河县宋坊良种繁殖场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二审上诉人):华反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河县宋坊良种繁殖场。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宋坊良种繁殖场。法定代表人:柴延生,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华反修因与被申请人齐河县宋坊良种繁殖场(以下简称良种繁殖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反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良种繁殖场称:华反修不是本单位职工,也未干过临时工。因其上访才承包地给他,类似情况本单位有一百多户。请求驳回再审��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80年,华反修随其妻赵秀珍到被申请人处做临时工。1984年起被申请人开始体制改革,每人管理10亩地,每月发放70%工资,队里统一收购收获的农作物,剩余按种植情况兑现报酬。1990年,被申请人再次改革体制,将土地按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申请人统一提供种子,每户交纳种子费和土地承包费,各户独立经营。被申请人不再向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发放工资。2008年,被申请人收回承包地,2011年又承包给华反修5亩地。2010年10月,齐河县信访局多部门联合向上访的华反修等人作出答复意见,认为华反修等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因华反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判��驳回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华反修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应提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由于华反修未提交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华反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再审主张不成立。综上,华反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反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