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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单康与刘龙书、蔡心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康,刘龙书,蔡心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单康,1965年6月5月生,在无锡市南长区迎龙桥街道锡惠里小区业务委员会工作。被告刘龙书。委托代理人胡雷平(受刘龙书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心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康与被告刘龙书、蔡心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05元、公告费300元(已由单康预交),由单康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夏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