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117/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健平、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平,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17/118-1号申请执行人:黄健平,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冯剑明,系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永安村。投资人:张景华。申请执行人黄健平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73、274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黄健平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43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金 涓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晓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