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庆军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军,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杨庆军,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延洁、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负责人曹文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炳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军与被告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庆军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