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颂友与被告淮南市曹庵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76-1号原告:沈颂友,男,1953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倪二庆,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淮南市曹庵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曹庵镇陈巷村。法定代表人:袁国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沈颂友诉被告淮南市曹庵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