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中良诉被告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良,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徐中良,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梁峰,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良诉被告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中良撤回对被告梁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