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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涂国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涂国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黄路南侧(黄石东方装饰城e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001234-1。法定代表人赵清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财龙、李有思,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涂国兵。委托代理人刘明霞,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国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创饰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