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行审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何起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何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何起明。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09)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何起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起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09)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09)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