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邹国妹等十人与德庆县啊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妹,邹建平,陆翠茵,何大强,徐伟建,聂敬强,李三梅,黄月桂,冼东兰,何锐斌,德庆县啊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邹国妹,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邹建平,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陆翠茵,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何大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徐伟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聂敬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李三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黄月桂,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冼东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何锐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县啊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罗富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货款。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永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