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贵平与方惠烈、梁创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平,方惠烈,梁创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吴贵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华,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方惠烈,男,汉族。第二被告:梁创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平诉被告方惠烈、梁创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4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贵平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舜龄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