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春峰与张芳东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峰,张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张春峰,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段营村。被告张芳东,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春峰诉被告张芳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守平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春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