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春峰与张芳东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峰,张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张春峰,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段营村。被告张芳东,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春峰诉被告张芳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守平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峰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春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