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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吉红。原告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通过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王国军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成林大厦2号楼9楼西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5700元。房屋交易完成后,被告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一直未支付原告中介费。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5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李吉红时提供的住址为酒泉市肃州区南盘旋西路成林大厦2号楼9楼西户,但根据以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酒泉雪钰轩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华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