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与朱文松、刘金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朱文松,刘金秀,刘成佳,覃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地址: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9号。法定代表人满延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大勇,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朱文松。被执行人刘金秀。系朱文松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文松,系刘金秀之夫。被执行人刘成佳。被执行人覃正芳。系被告刘成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实被执行人朱文松、刘金秀、刘成佳、覃正芳暂无财产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