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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新龙、蒋向荣与李保林、邱细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龙,蒋向荣,李保林,邱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龙,农民。申请执行人蒋向荣,农民。被执行人李保林,农民。被执行人邱细花,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新龙、蒋向荣与被执行人李保林、邱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李保林、邱细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新龙、蒋向荣借款本金760000元,利息28576元,以上合计788576元(其中本金76万元自2014年2月13日起按照月息千分之18.8‰的标准另行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合计16000元。由被告李保林、邱细花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林、邱细花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新龙、蒋向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新龙、蒋向荣,与被执行人李保林、邱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