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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竞文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