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43号原告江苏东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吴伟东,东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国强(受东联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田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小海子。法定代表人杜玖田。原告东联公司与被告玖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哲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伟东及委托代理人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玖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联公司诉称:其公司与玖田公司于2009年10月6日签订了1份冷却塔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价款131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玖田公司的要求,按约交付了3台设备,并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及质保期满后,玖田公司从未有任何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玖田公司早须付清所有款项。该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玖田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玖田公司:立即支付价款57.1万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东联公司明确利息计算为:57.1万元自2014年8月17日起(验收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按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6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玖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宜兴市东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东联公司)与玖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玖田公司向宜兴东联公司定作冷却塔5台,产品单价为26.2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31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3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30%,其余40%待焦化厂运行12个月或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6个月内一次付清。2011年10月5日,玖田公司以传真件形式致函宜兴东联公司,要求宜兴东联公司先发3台循环水冷却塔。2011年10月29日,玖田公司收到东联公司发出的3台冷却塔及相关配件。2013年3月30日东联公司以传真件形式致函玖田公司,根据玖田公司的要求再增加11片百叶窗,价格为1.5万元,玖田公司收到传真后回传“同意发货”。2013年4月16日,玖田公司组织人员对冷却塔设备进行验收,说明经甲方验收已空试车完工。2011年4月27日宜兴东联公司经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东联公司。合同签订后,玖田公司支付了23万元,剩余款项经东联公司多次催要,玖田公司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东联公司提供的合同、发货函、发货清单、工作联系函及玖田公司回函、验收证明、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宜兴东联公司与玖田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宜兴东联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为东联公司,东联公司是合法的权利承继人,依法享有对玖田公司的权利。合同签订后,东联公司向玖田公司交付了3台冷却塔设备总价78.6万元,后增补百叶窗配件款1.5万元,合计80.1万元,玖田公司已支付23万元,剩余57.1万元,经东联公司多次催要,玖田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故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东联公司主张利息为57.1万元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玖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联公司57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25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55元,保全费3770元),由玖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东联公司垫付,玖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东联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及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