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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胤轩与张伟、刘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胤轩,张伟,刘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969-1号原告:邱胤轩。被告:张伟。被告:刘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胤轩与被告张伟、刘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胤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胤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邱胤轩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