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胤轩与张伟、刘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胤轩,张伟,刘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969-1号原告:邱胤轩。被告:张伟。被告:刘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胤轩与被告张伟、刘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胤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胤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邱胤轩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