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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北京展辰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展辰化工有限公司,张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展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铁宝,农民。申请执行人北京展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及诉讼费106195.2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给付3000元,至付清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