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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陈伟、张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陈伟,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60号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电话:。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张娟。关于杨卫东与陈伟、张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655.00元,执行费27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至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前履行,申请人杨卫峰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行 长  周 君执 行 员  石磊山执 行 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毛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