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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波、张宏英与被告王兴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波,张宏英,王兴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陶波,男,汉族。原告张宏英,女,汉族,。被告王兴旺,男,,汉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金龙泉大道7号。负责人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波、张宏英与被告王兴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波、张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波、张宏英承担。审判员  丁晓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邱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