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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区十五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区十五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2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区十五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村特1号。负责人罗新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岸区十五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