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益民与林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益民,林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益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9********。委托代理人冯展利,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文诚,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益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益民以自愿与被上诉人林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益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益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上诉人唐益民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