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振水与李庆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水,李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廖振水,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济南福沃牧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庆芝,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济南双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廖振水与李庆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庆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