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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1、李×2与李×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74号原告李×1,男,1945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李×2,男,1950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3,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李×2与被告李×3分家析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李×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1、李×2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李×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永富人民陪审员  崔军虎人民陪审员  彭玉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