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建玉、黄曙文与黄曙文、郑玉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玉,黄曙文,郑玉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陈建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翰丹、黄成乐,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曙文。被告:郑玉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玉与被告黄曙文、郑玉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建玉负担。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