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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志江诉李盘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江,李盘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志江。委托代理人时轶、施明良,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盘荣。委托代理人唐洪保,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江诉李盘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江的委托代理人时轶、被告李盘荣的委托代理人唐洪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江诉称,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其开办的浴室进行装修,被告承诺2015年1月将剩余的装修款支付给原告。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不接原告的电话,逃避支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装修欠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盘荣辩称,认可欠原告工程款5万元。原告为被告的浴室装修,被告已支付原告装修款50多万元,但原告至今未为被告开具发票。被告的浴室需要发票做账,若原告将已付款项为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同意支付原告5万元工程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9年开始为被告装修浴室,由原告包工包料。浴室装修工程于2011年11月结束,工程款共计10万元。2011年12月份,被告支付4万元;2012年1月份,被告支付1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有李盘荣欠张志江工程装修款伍万元整。到2015年1月左右还清。李盘荣,2014年2月25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盘荣欠原告张志江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有李盘荣向张志江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届满,故张志江要求李盘荣支付工程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盘荣应予支付。被告辩称原告未为其开具发票,因双方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金额、税费的负担等事项未有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诉讼中也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盘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志江工程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盘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德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