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鱼洞鱼轻路13号。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0号负1-2号。本院在审理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