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聪生与岳继飞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聪生,屈云芳,岳继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聪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继飞。一审原告:屈云芳。再审申请人张聪生因与被申请人岳继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聪生申请再审称:1、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岳继飞未进行书面答辨。本院认为,蔚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聪生与岳继飞于2010年8月8日和2011年1月8日分别签订的蔚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转让《意向书协议》及《驾校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上述《意向书协议》及《驾校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岳继飞将定金50万元及转让费100万元给付该驾校合伙人宋占谦,有宋占谦为岳继飞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依据双方签订的《驾校转让协议书》中“甲方(蔚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到乙方(岳继飞)100%转让款后,转让驾校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同时甲方积极帮助及配合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的约定,双方于2011年1月8日对该驾校的财产进行了交接,被申请人岳继飞经营该驾校至今,因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协议》及《驾校转让协议书》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张聪生作为蔚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该《驾校转让协议书》约定,帮助、配合岳继飞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故申请人张聪生做为本案被告适格。故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张聪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聪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聪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