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鑫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5316号罪犯杨鑫,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五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