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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春发与蔡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发,蔡永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高春发,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蔡永旺,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高春发与被告蔡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慕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春发、被告蔡永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春发诉称,2013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5.6万元,借款期限180天。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6万元。2、被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原告利息。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放弃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告高春发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1日。被告蔡永旺辩称,认可欠原告12万元,但目前生活困难,无法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永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春发借款12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高春发承担390元、被告蔡永旺承担132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1: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