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少明与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明,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明,男,汉族,1950年8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天宝开发区。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春盛,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少明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1)武经二初字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月18立案执行。因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5年4月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少明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办事处余祥村民委员会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3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3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