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与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张村**号。负责人:邓念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号*幢65车间。法定代表人:蒋开军。原告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丽水市锋顺机电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