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兴化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兴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