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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熬玉军、蒋淑珍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熬玉军,蒋淑珍,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熬玉军,油田通讯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蒋淑珍,油田通讯公司退休职工。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博、叶静辉(实习),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斌,洛阳消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熬玉军、蒋淑珍诉被告李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熬玉军、蒋淑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熬玉军、蒋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熬玉军、蒋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熬玉军、蒋淑珍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