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志熊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熊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5415号罪犯王志熊,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4855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志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志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