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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桂余、韩桂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桂余,韩桂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韩桂余。被申请人韩桂富(又名韩四保)。申请人韩桂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桂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桂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韩桂富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韩桂富长期患有××,于1994年9月失踪,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韩桂富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韩桂富(又名韩四保),男,1947年3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南通市汽车运输公司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临江村八组,韩桂富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已先后去世,与申请人韩桂余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韩桂富于1994年9月失踪,申请人韩桂余等家属经多方寻找未果。现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韩桂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韩桂富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临江村村委会证明、南通市汽车运输公司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韩桂富自1994年9月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在本院公告期间,韩桂富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已死亡。申请人韩桂余系韩桂富之弟,韩桂富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已去世,申请人韩桂余申请宣告韩桂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桂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姚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