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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谭静与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继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高继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原告谭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高继江,男,汉族。我院因受理(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原告谭静诉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继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82万余元,根据2008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我院受理��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我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案件移送至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傅东辉审 判 员  侯昌朝代理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戚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