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谭静与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继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高继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原告谭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高继江,男,汉族。我院因受理(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原告谭静诉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继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82万余元,根据2008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我院受理��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我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叶垦民初字第40号案件移送至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傅东辉审 判 员 侯昌朝代理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戚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