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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维悌与谢燕平、花茂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悌,谢燕平,花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黄维悌。被执行人谢燕平。被执行人花茂文。申请执行人黄维悌与被执行人谢燕平、花茂文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南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3月28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8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花茂文不服原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崇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过程中,花茂文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3)崇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维悌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充分协商,并于2015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地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林伟海审判员 罗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发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