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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方培宏与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方培宏。被告:闫其兵。原告方培宏诉被告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培宏诉称:2014年3月16日,被告闫其兵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1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避而不见。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培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了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