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与宋×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宋×1,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1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春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莲,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1,女,2007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兼宋×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宋×2(宋×1之父),1981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7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兼宋×2、王×之委托代理人宋×3(原审被告),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利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钱×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件受理费38870元,由钱×负担7774元(已交纳),宋×3、王×、宋×2、宋×1负担3109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6907元,由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管元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玉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