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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瀛斌与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瀛斌,钟方启,吴小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黄瀛斌。被告钟方启。被告吴小珊。原告黄瀛斌与被告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瀛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黄瀛斌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