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瀛斌与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瀛斌,钟方启,吴小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黄瀛斌。被告钟方启。被告吴小珊。原告黄瀛斌与被告钟方启、吴小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瀛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黄瀛斌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