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尧刚与刘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刚,刘丰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刘尧刚,农民。被告刘丰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刚诉被告刘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尧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尧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刘尧刚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