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徐水淼。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展。原告郑州天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时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