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秀梅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梅,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赵秀梅,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胡金同,系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66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郭艳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梅与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