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李合军、曼琴、李友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李合军,曼琴,李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合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曼琴,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李友科,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李合军、曼琴、李友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434.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宗泽 微信公众号“”